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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最低工资将上调为8.97元/小时

转载 劳动法苑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18-06-27 11:03 {{clickNum}}

  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05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8.97元。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公布了“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400元调整为1560元,增加160元,增幅为11.4%,仅次于上海的1620元。

  按照规定,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是“净收入”,其中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果用人单位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再扣除劳动者的社保费用,属违规行为。同时,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在节假日或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也不应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等保险福利待遇,也须由企业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外,另行支付。

  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5.2元提高到每小时16.9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36.6元提高到每小时40.8元。这一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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